1、物權法定原則。
物權法第五條規(guī)定:“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(guī)定”,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(xiàn)。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、各類物權的內容、效力,以及創(chuàng)設的方式,都由法律直接規(guī)定,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(chuàng)設。
2、公示、公信原則。
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、轉移必須公開、透明。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、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,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,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,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。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(guī)定外,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。
3、物權平等保護原則。
“國家、集體、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”。這是一個立法理念的進步,也是對憲法規(guī)定的公民財產權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確認。“私人”與國家、集體、其他權利人并列相提。
4、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恰當平衡
權利之行使皆有界限,不得越界,否則必然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域,釀致侵權責任。物權的取得和行使,概莫能外。在這里,“他人”包括單個的人和作為社會整體之人的群體,謂之公眾。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個人利益之間需要作出恰當?shù)钠胶狻K?,我國物權法?guī)定,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。
5、一物一權原則。
一物就是指的一個完整的、獨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,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,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。
6、特別法優(yōu)先原則
為了融洽和調和物權法和其他與對物權相關的法律對同一事項的規(guī)定,我國物權法遵循“特別法優(yōu)先” 的原理,規(guī)定說,“相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”。 可見,我國物權法并非調整物權關系的唯一法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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